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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二手家电也要实行实名制
发布时间: 2018-03-21 02:52 5451 次浏览
记者从商务部获悉,由商务部条法司发布的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》(下简称“办法”)于本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。
意见稿显示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即在收购时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,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、商标、产品制造商、型号、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。而从个人手中收购时,要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;从企业收购时,则应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。
违反上述规定,按照意见稿,将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意见稿表示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在交易达成后,必须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,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,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